发改委下达第一批增发国债项目清单,万亿国债投向灾后恢复重建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
发布时间:2023-12-13
10月24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明确中央财政将在2023年第四季度增发2023年国债1万亿元,全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地方,集中力量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弥补防灾减灾救灾短板。本次资金中有5000亿元于2023年第四季度使用,剩余5000亿元结转2024年使用。
这是2000年以来我国首度年内调整预算,传递出了财政积极有为的信号。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增发国债项目实施工作机制确定的项目和国债金额,商有关部门下达2023年增发国债第一批项目清单。
第一批项目清单包括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领域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方要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强化项目监管,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下一步,工作机制将抓紧推进后续批次项目审核,及时下达项目清单,同时督促地方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把项目建设成为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充分发挥对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积极作用。
01 万亿特别国债投向何方?
一、规划先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编制《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规划》
二、支持的三大领域和八大方向
三大领域
(一)优先支持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二)同步支持提升区域防灾减灾能力;
(三)大力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八大方向
(一)灾后恢复重建;
(二)以海河、松花江流域等北方地区为重点的骨干防洪治理工程;
(三)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
(四)其他重点防洪工程;
(五)灌区建设改造和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六)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
(七)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
(八)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重点关注方向
(一)以海河、松花江流域等北方地区为重点,系统推进骨干防洪治理;
(二)同步推进其他重点防洪工程,系统提升防洪能力;
(三)加强灌区建设改造和重点水土流失治理,提高粮食生产和旱灾应对能力;
四、万亿国债会分配给哪些省?
注:不完全统计,图表来自“张伟论债 《1万亿增发国债会分配给哪些省 》” 如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02 增发国债的具体支持范围
增发的一万亿国债具体支持范围本次增发国债主要支持以下八大领域24个投向的项目建设。
一、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支持《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规划》明确的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黑龙江、吉林8省(市)相关区域建设项目,共涉及北京、天津的32个区和其他4省的26个地级市235个县级行政区,以及黑龙江、吉林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范围。
(一)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持公共服务、水利、气象、交通、市政、生态等领域受损基本设施恢复重建。其中,公共服务领域主科要涉及受损学校、医疗、养老、托育、公共就业服务、退役军人保障、残疾人服务、公共文化、广播电视、公共体育、文物及保护等各类社会服务保障设施恢复重建;水利领域主要涉及水毁水库、水闸、河道堤防、渠道、涵洞、管网等工程修复重建;交通领域主要涉及国铁干线、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桥梁受损路段和配套设施恢复重建;市政领域主要涉及受损污水设施、供水设施、供气设施、供热设施及城市道路等;气象领域主要涉及基层气象台站、气象观测站恢复重建;生态领域主要涉及补植补造、自然保护地修复、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重建等。
(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项目。支持水利、气象、应急领域项目建设,水毁项目应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其中,水利领域主要涉及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河道治理、城市排涝治理、山洪沟治理、堤防建设、蓄滞洪区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等;气象领域主要涉及气象观测设施、预报预警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基层台站建设等;应急领域主要涉及应急避难场所能力提升、应急设备配置、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救援能力提升、物资储备库建设等。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项目按规划要求执行。
此外,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能源、通信等领域投资由中央管理企业筹措资金支持,不纳入此次申报范围。做好与其他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资金的统筹衔接,合力做好资金支持,防止重复安排。在优先保障《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规划》项目基础上,酌情支持福建、广东、重庆、四川四省(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二、以海河、松花江流域等北方地区为重点的骨干防洪治理工程
(三)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防洪治理。支持长江、黄河等7大江河干流河道治理,以及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等大型湖泊防洪治理,包括新建或加高加固堤防、河道疏浚、崩岸治理、穿堤建筑物、河道相关涵闸建设改造等,建设内容必须明确治理河道、和新建加固堤防长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四)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支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项目,不包括水毁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五)大中型水库建设。支持具备防洪、抗旱功能的大中型水库、水闸工程,建设内容必须填报设计功能、防洪库容、服务灌溉面积或防御洪水标准等特征指标。其中,大中型水库工程必须纳入相应的国家级专项规划。
(六)蓄滞洪区围堤建设。除已按程序完成审批的项目外,其他新建项目只能开展蓄滞洪区外围堤防建设,不包括安全区、安全台等设施建设和居民迁建内容。
三、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
(七)预警指挥工程。按照印发的实施方案,加强数据、视频监控汇聚融合,提升自然灾害防治数据支撑能力。优化完善地方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升级改造应急指挥部指挥调度音视频及显示等信息化设施设备、配备视频指挥调度设备。按照明确标准,支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建设370MHz固定通信基站,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建设370MHz移动通信基站,为基层配备必要的卫星电话、北斗终端等通信设备。提高省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网络安全感知能力。
(八)救援能力工程。按照印发的实施方案开展以下工作:是航空应急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必要无人机应急救援平台,提高大震巨灾及“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情况下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灾情侦察等救援能力。二是工程抢险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工程应急救援中心驻重点地区救援队伍,按照标准补充挖装抢护、道路抢通、侦测搜寻、破拆支护、通信指挥、应急保障等类型装备,用于决口、溃坝、道路阻断、桥梁损毁、城市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堰塞湖险情等工程抢险,建设必要的装备储运等基础设施。三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升级队伍消防员防护装备,系列化配强灭火救援主战装备,多元化补齐地震、水域、山岳、雨雪冰冻救援等专勤装备短板,有效提高基层队伍快速响应能力。按照标准建设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与战勤保障等基础设施,以及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消防站建设,升级改造基层消防队站体技能训练设施;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机动力量按照标准加强运输投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侦观、综合救援、航空救援、应急保障等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
(九)巨灾防范工程。一是支持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设。观测系统建设,支持固定站点、流动观测设备购置,支持配套运行保障系统建设;数据平台建设,支持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支持网络安全设备购置,支持应急服务保障系统建设;运行环境建设,支持各省(区、市)地震监测站运行环境和基础设施改造。二是支持地震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技术系统建设,支持各省(区、市)地震构造探察及数据处理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支持省级和市县级的地震灾害防御信息系统建设。
(十)基层防灾工程。按照印发的实施方案,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为重点地区和中高风险地区乡镇(街道)现有的专职救援队配备易操作、免维修好携带的基础救援装备,切实增强快速响应和先期处置能力;为县级现有的专业队伍配备抢险救援、通信联络、照明发电等常规救援装备,提升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及保障能力;为每个省(区、市)现有的若干地级市专业骨干救援队伍配备成建制、成体系、模块化的快速投送、现场侦检、专业救援、通讯指挥等装备。支持个别地区依托现有单位提高应急救援人才培养、应急医学救援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四、其他重点防洪工程
(十一)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山洪沟治理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外的河流、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以及区域性排涝能力建设项目建设,不包括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项目,景观建设、水环境治理、人工湿地、截污治污、污水处理等与提升防洪能力无关的建设内容不予支持。白蚁等害堤生物防治可结合堤防加固工程一并实施。城市排涝类项目从“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领域申请,不纳入本领域支持范围。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山洪沟治理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项目分类申报。
(十二)水文基础设施。支持水文监测站点、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不包括水质监测站点项目。
(十三)小型水库工程。支持具备防洪、抗旱功能的小型水库、水闸工程。建设内容必须填报功能任务、防洪库容、服务灌溉面积或防御洪水标准等特征指标。
(十四)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及安全监测工程。支持经鉴定为病险的大中小型水库水闸,并按照鉴定意见开展的除险加固、拆除重建及安全监测工程。建设内容中可包括水泵、水闸等建筑物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但不包括单独的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十五)海堤治理。支持海堤建设加固、海塘整治等项目,不得违规填海造地等。
五、灌区建设改造和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十六)灌区建设改造修复。主要包括大中小型灌区新建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填报新增、恢复或改善灌溉面积,以及灌区渠系、闸站等关键构筑物规模。禁止超水资源论证意见或取水许可审批水量,扩大灌区用水规模。灌区新建、改造项目均按照大、中、小型分类申报。
(十七)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主要包括东北地区黑土地侵蚀沟治理,建设内容必须填报治理类型、治理沟道长度、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十八)丹江口库区水土流失治理。主要包括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填报治理类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六、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
(十九)排水管道及其他设施建设。一是排水管道。主要是针对雨水收集、转输能力不足的问题,评估管道排水能力,识别瓶颈管段、雨污水混错接点、破损和功能失效设施,新建和改造雨水管网、管渠以及检查井、雨篦、转输泵站、闸门等相关附属设施。二是排涝泵站。主要是针对低洼区域以及平原城市从管网向河道、从城市内河向城市周边江河湖海的雨水强排能力不足的问题,新建和改造大型固定式排涝泵站,用于解决“水高城低”外水顶托、低洼区域以及平原城市的雨水强排问题。三是调蓄设施。主要是针对雨水调蓄能力不足、管网排水瞬时负担重的问题,兼顾水环境治理与雨水资源利用综合利用,建设地上和地下的人工调蓄设施,改造天然湖泊、河道、水体、湿地,新建、扩建城市湖塘沟渠等。四是排涝通道。主要是针对城市管网向外江外河排涝不畅、排涝通道不足的问题,按照“先地表、次浅层、再深层”的优先顺序,建设改造大型排涝沟渠、箱涵通道等。五是重要点位防护设施。主要是针对地铁、下穿隧道、地下空间出入口易倒灌的问题,加装挡水板;针对城市供配电、通信基站、二次供水、燃气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易受淹损毁失效的问题,加装密封门等防涝防淹设施;关键节点安装雨量计、液位计等监测设备。
(二十)移动排涝装备。主要是针对移动排涝能力短板、极端强降雨应急抽排规模不足的问题,集中购置应急抽排装备及配套设备,主要包括:用于交通干道、隧道排水的大型移动泵车(龙吸水)、大流量潜水泵,用于深层地下空间等高差大区域排水的高扬程潜水泵,用于建筑地下室等狭窄空间排水的移动式小型潜水泵。
七、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
(二十一)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一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分散安置等相结合的方式,对险情重、风险高、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的隐患点受威胁群众,以及遭受突发地质灾害导致房屋损毁的群众实施搬迁避让;对于集中安置方式,同时配套建设一定基础设施。二是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对威胁县城、集镇、学校、聚居点等人口相对密集区,且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勘查设计的基础上实施抗滑挡墙、防护网、泥石流固源等工程治理;对危害较大、风险较高、治理措施简易且治理费用相对较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清危、支挡、排导等工期短、见效快的工程措施,予以排危除险。三是地质灾害监测网建设,包括自动化监测网和风险预警系统建设。针对崩滑流等突变型地质灾害,优先选择险情较大、成灾风险较高、威胁人数较多的隐患点或极高、高风险区,配置自动化仪器,新建监测台站或改建自动化监测台站;由省级统筹建设“省一市一县”一体化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实现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网预警等功能。四是地面沉降网建设,在地面沉降区域新建基岩标和分层标组,视需要改建原有基岩标和分层标组,实现全国沉降区立体动态监测。
(二十二)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一是针对森林火灾高危区、高风险区防火道路通行不畅问题,新建或改造森林防火应急道路。二是在南方森林火灾高危区、高风险区,围绕重要保护目标、城市面山、边境地区、山脚田边地带等重点部位周边,开展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
(二十三)气象基础设施项目。一是提升气象监测能力,在天气系统上游区、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汛河段、暴雨汇水区域、雷达观测盲区、人口密集区和粮食主产区加密布设气象观测站、雷达、垂直观测系统等,提高气象观测站建设标准。二是提升气象预报预警服务能力,强化新技术在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中的应用,升级建设精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加强智能网格预报业务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精准靶向发布手段,强化信息防护网、泥石流固源等工程治理;对危害较大、风险较高、治理措施简易且治理费用相对较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清危、支挡、排导等工期短、见效快的工程措施,予以排危除险。三是地质灾害监测网建设,包括自动化监测网和风险预警系统建设。针对崩滑流等突变型地质灾害,优先选择险情较大、成灾风险较高、威胁人数较多的隐患点或极高、高风险区,配置自动化仪器,新建监测台站或改建自动化监测台站;由省级统筹建设“省一市一县”一体化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实现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网预警等功能。四是地面沉降网建设,在地面沉降区域新建基岩标和分层标组,视需要改建原有基岩标和分层标组,实现全国沉降区立体动态监测。
八、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十四)重点支持东北地区、京津冀受灾地区灾毁农田修复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支持其他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一是支持东北地区、京津冀等地区修复2023年灾毁农田,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灾毁农田建设为高标准农田;二是支持京津冀受灾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三是支持东北地区以及其他粮食主产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四是支持其他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来源:国家发改委、中科国评科技研究院、张伟论债